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我们认为,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,以最终结婚为条件,如果条件不成就,则赠与行为可以撤销。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者婚后未共同生活,女方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,《解释(二)》第十条中属于(二)、(三)项规定的情形的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,但是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,仍存在比如彩礼的认定范围等诸多问题,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,以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,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Copyright © 2017-2018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
手机:18805531819 电话:0553-7475668
邮箱:chunlanlvshi@126.com
地址:芜湖市北京中路万达广场二期3号写字楼6层
皖ICP备17000601号-1